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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878万索赔能否终结共享单车?

来源:广搜网  日期:2017/10/21 13:54:05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专家解读:878万索赔能否终结共享单车?
                                             来源:新浪司法
  有媒体报道,今年3月底,在上海天潼路,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不幸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索赔878万元。


  如果媒体报道属实,这笔878万的赔偿主张应该是迄今为止,共享单车事故发生以来最大的一笔索赔金额,这自然颠覆了人们对传统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认知。

  我们习惯认为,发生在特定区域的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相关责任与赔偿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道路交通赔偿比例要根据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媒体消息,本次事故发生后,上海静安区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涉事客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也就是该小男孩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道路安全事故赔偿项目以及数额都有相关的标准,本次事故最终受害方家属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不会超出人们的想像。

  但人们关心的是,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下的创新商业模式,共享单车的运营方在受益于共享经济发展红利的同时,是否应该基于公平原则,承担市场经济下的责任。

  在笔者看来,ofo作为共享单车的运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需要厘清共享单车广大用户与运营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用户通过下载ofo App,然后注册并确认ofo的用户条款,完成以上操作流程之后,实际上用户与运营方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单车租赁关系。运营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单车,并履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租赁方(使用人)支付一定的用车费用或者押金,使用过后如实返还单车,双方即完成各自基于租赁关系下的合同义务。

  在这种直接的租赁关系中,用户与运营方会因为合同条款的履行问题而产生违约责任,也会因为共享单车致人伤害而导致侵权纠纷。本次上海静安区发生的共享单车事故因为涉及原告主张ofo当时普遍使用的机械锁存在安全漏洞(也就是单车质量问题),并导致人身伤害,因此理论上存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是在实践中,考虑到违约之诉双方是基于用户协议,该协议又是由运营商单方面制定和提供,这样标准的格式条款对于运营商的责任边界会规定的很清楚(虽然有些格式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在内容上会不利于用户主张违约责任。原告无论是否基于合同权利提起诉讼,在实践中都更愿意选择侵权请求权作为诉因,以利于扩大赔偿范围,继而寻求最广泛的权利救济。

  那么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ofo作为共享单车的实际运营方,如果被诉侵权,运营方是需要承担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不合格产品致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由该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要达到让ofo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共享单车用户,首先需要证明涉事的共享单车存在产品缺陷的质量问题。具体到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中,受害者及其家属作为原告一方就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另外在具体的诉讼中,因为本次上海共享单车事故又涉及第三方,也就是肇事客车,诉争双方又将对于因果关系举证产生巨大的争论,要知道让原告证明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有困难的,这对于原告索赔也会造成障碍。

  除此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上海事故中,不足龄儿童驾驶自行车又会牵扯到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问题,这自然也会影响ofo运营方最终的责任承担。

  这样看来,影响共享单车运营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因素是实际存在的,受害者家属原告的主张能够多大程度实现索赔只有等待法律的公平裁决。但是无论最终结果怎样,基于共享经济发展起来的共享单车初衷是美好的,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方便了市民出行。然而由于共享经济尚属新生事物,生来就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不至于因为伴随着争议就被人们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律师简介

  孙行政,江苏萧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担任十多家公司和产业园常年法律顾问、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法和企业资本市场研究,擅长企业风险规避和防范,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长期研究并关注网络舆情与法治进步,撰写的文章多次被新浪网、中国法治网、搜狐网、光明网、中国经济日报、凤凰网等媒体刊载。重点关注的重大社会法治事件有网约车新政、王宝强离婚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患癌老师刘伶俐被开除、聂树斌案、于欢辱母杀人案等事件。孙行政律师长期关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命运,在山东寿光法院执行法官异地被打事件中,撰文呼吁关注基层法律工作者,发表《法官被打,司法尊严何在》一文,呼吁全社会捍卫司法尊严,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和职业荣誉。在于欢辱母杀人案中,孙行政律师呼吁全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从于欢案看中小企业救赎》一文也提出了解决困境的意见和建议。其他代表文章有《刘伶俐事件:一所大学何以无视一个人的尊严》、《只有追究刑责才能阻止环境检测数据造假?》、《保释是特权?》、《写在于欢案二审前:为什么困境中的人会选择自卫?》等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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