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服务机构疏于管理代理商被判担责
来源:广搜网 日期:2017/10/21 13:49:46 浏览次数: 我要收藏
域名服务机构疏于管理代理商被判担责
来源:法制日报
为了转卖获利,韩某在域名代理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用自己不享有任何正当权益的驰名商标抢注了39个域名。后又因认为域名代理公司欺诈其付费委托进行域名注册活动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以被诉域名注册服务合同违法为由,判令该合同无效,同时以对代理商未尽相关规范管理义务为由,判令两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担责。
据韩某诉称,因中域公司业务员极力向他推荐涉案域名,并鼓吹注册成功后可找著名企业高价转卖获利,他与被告中域公司于2012年9月16日签订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合同,约定中域公司代他在新网公司的网站平台上和纳网公司的网站上分别注册域名。但是,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中域公司,并没有经过信息产业部的授权,没有域名服务资质及注册管理资质,没有注册域名权限,是欺诈他委托其注册了域名。为此,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中域公司签订的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合同无效,并判令新网公司、纳网公司两家域名注册服务商返还注册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中域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取得相关信息服务业务许可,却以自己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违反了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制度。同时,中域公司明知韩某对所抢注驰名商标不享有任何正当权益,还违背域名注册服务的公益服务性质,为获取域名注册、续费的高额收入,以抢注知名企业域名可以高价转卖获利的方式推销、诱使韩某注册、续费涉案域名,属于以明显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而韩某明知上述事实还以投资、注册后迫使他人高价购买为目的进行了上述域名注册、续费活动,二者的行为会导致域名注册的公益服务性质蜕变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域名注册服务秩序陷入混乱,扰乱域名服务和管理秩序,最终危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定,韩某与中域公司所签订的六份《域名注册服务合同》均属无效。
同时,法院查明,中域公司实际上是新网公司、纳网公司的代理商,新网公司、纳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代理方式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但在本案中,中域公司与韩某签订的合同中直接以中域公司名义提供域名注册和续费服务,并非明确表明其是新网公司还是纳网公司的代理人。新网公司、纳网公司对于其代理商的经营行为负有一定规范和管理义务,却未尽到相关义务,放任中域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活动、以引诱或唆使他人方式恶意抢注域名、通过域名注册服务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法院认为,新网公司、纳网公司明知或应知中域公司开展活动的名义、推销手法存在问题,对中域公司明显违法抢注“大唐”“鞍钢”等三十多个知名企业域名的情况听之任之,还积极为其完成了域名注册服务,故新网公司、纳网公司应负连带责任,综合考量后由法院对二公司应返还的合同款项数额予以酌定。